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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瀚熙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社区第12居民小组、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居民小组,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沈某某。法定代理人:沈甲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沈乙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杭州余杭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丙某。委托代理人:江某。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居民小组、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