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宁文权、郑启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玉路37、39号。负责人刘预迅,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文权。被执行人郑启鸣。本院在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宁文权、郑启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文权、郑启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文权、郑启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宁文权、郑启鸣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贤审判员黄国强审判员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伟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