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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坤与张序晓、张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张序晓,张莉,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张序晓。被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智兵,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张序晓,任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坤申请执行张序晓、张莉、山东雁翔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宏翔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冯少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