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甄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亚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