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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与贾如章、牟俊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贾如章,牟俊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塘坊村,组织机构代码:78232790-4。法定代表人刘家国被告贾如章被告牟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如章、牟俊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共计2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家国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家国名下的担保车辆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