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传喜与乐谷星翰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传喜,乐谷星翰假日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郭传喜,男,1957年12月29日生。被告乐谷星翰假日酒店。负责人陈飞,职务:经理。原告郭传喜诉被告乐谷星翰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传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郭传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