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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明珠手套有限公司与上海硅溶金属制品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明珠手套有限公司,上海硅溶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珠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王坚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硅溶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杨卫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珠手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硅溶金属制品厂(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78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硅溶金属制品厂名下无房产及证券登记信息,仅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648.11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93,177.40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