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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贾会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