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贾会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