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1880号原告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威、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鹏,居民。原告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井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朱建鹏购买灌南县新时代广场商铺1-02号房屋,面积614.98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朱建鹏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按每平方米0.8元执行,被告从2011年至今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累计欠物业管理费20115元,现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0115元。被告朱建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建鹏购买灌南县新时代广场商铺1-2号商铺,面积614.98平方米,2008年11月10日原告宇洁公司与被告朱建鹏签订“新时代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商铺物业费0.80元/月/平方米;自2011年1月起2014年12月31日,被告仅给付物业管理费3500元,尚欠物业管理费20115元久拖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鹏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朱建鹏给付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鹏给付原告连云港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011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由被告朱建鹏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于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03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周四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