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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佑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佑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71号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殴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佑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钱旭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佑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晔审 判 员  薛 荣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