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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王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