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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学和申请执行乔振芝、刘书杰、郭德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和,乔振芝,刘书杰,郭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郭学和。被执行人乔振芝。被执行人刘书杰。被执行人郭德才。郭学和申请执行乔振芝、刘书杰、郭德才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再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