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远中与黄金颖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远中,黄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周远中。被执行人黄金颖。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远中与被执行人黄金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庆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颖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远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纠纷款人民币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金颖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被执行人黄金颖尚欠申请执行人周远中纠纷款人民币500元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待暂不宜处置原因消失,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