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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文某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祁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春林,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秧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素平诉称,原、被告2003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4年10月生育儿子,2010年8月生育女儿。2010年9月28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一些小事就对原告实施暴力,造成原告多次受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并抚养女儿。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被告发给原告的短信摘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曾协议离婚,被告多次威胁原告;3、原、被告通话摘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曾协议离婚,被告多次威胁原告;4、公安机关调解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广东曾殴打原告;5、证人文重阳出庭作证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常争吵打架,证人看见的就有三次;6、证人文旭升出庭作证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常争吵打架,2013年上半年,被告在广东将原告头部打伤出血了。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则必须将被告前些年打工赚来的存放在原告手中的30万元钱给付15万元给被告,且两个小孩都归被告抚养。被告李某某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对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但查询结果为余额仅几元钱。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采信。原、被告对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亦予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3年在广东省打工期间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原、被告未婚先育,2004年10月8日生育儿子李康,2010年8月21日生育女儿李文。2010年9月28日,原、被告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原、被告曾多次协议离婚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常为琐事争吵打架,但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谅解,其夫妻感情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离婚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原,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