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长子县万利达汽车运业部、牛秀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子县万利达汽车运业部,牛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859号申请人: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庆。被申请人:长子县万利达汽车运业部,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王艳平。被申请人:牛秀峰,男,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申请人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子县万利达汽车运业部、牛秀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牛秀峰驾驶的车辆,申请查封价值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牛秀峰驾驶的晋DXXX**/DXXXX号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查封价值为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