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春侨与被执行人阮义光、潘友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春侨,阮义光,潘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赖春侨,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阮义光,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潘友忠,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阮义光、潘友忠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阮义光、潘友忠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剑涛执行员  陈琼璋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