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徐某某,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范某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