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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徐某某,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范某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