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邢英龙与王双廷、王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英龙,王双廷,王维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邢英龙。被告王双廷,成年。被告王维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英龙与被告王双廷、王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英龙撤回对被告王双廷、王维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