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宝全与林列桢、曾逸青、黄文光、曾祥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全,林列桢,曾逸青,黄文光,曾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046号原告黄宝全,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林列桢,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曾逸青,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黄文光,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曾祥生,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全与被告林列桢、曾逸青、黄文光、曾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6.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列桢、曾逸青、黄文光、曾祥生的银行存款46.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林列桢、曾逸青、黄文光、曾祥生所有的其它等值财产。二、扣押担保人黄声贵所有的轿车。扣押价值限于人民币64.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