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超、孔德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超,孔德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88号申请人:李超,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孔德怡,女,201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超赔偿孔德怡: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护理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62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履行;二、李超、孔德怡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