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子龙、杨子陵、杨劲松、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子龙,杨子陵,杨劲松,刘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子龙,男。被执行人杨子陵,男。被执行人杨劲松,女。被执行人刘美华,女。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子龙、杨子陵、杨劲松、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祁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阳农商银行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获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陈圣华审判员 申苑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国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