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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崔×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0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自2014年3月至6月期间,持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在本市朝阳区等地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4974.71元,经银行多次催缴,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归还,后被民警查获。案发后所欠款息已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中国光大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交易明细单,催收记录表,证人曹×的证言,被告人崔×的供述,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欠款已还清,故本院对其所犯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