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4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802号原告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林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刘肖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原告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31130元,但截至2015年8月10日,原告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通知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31130元,减半收取15565元,由原告重庆崇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飞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隆杭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