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常某某,34岁,地址:农安县。被告:迟某某,31岁,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常某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常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