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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常某某,34岁,地址:农安县。被告:迟某某,31岁,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常某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常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