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彭健与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健,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17号原告彭健,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新建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002-3。法定代表人古昌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斌,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健诉被告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