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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日轩、杨素莲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日轩,杨素莲,梁承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苏日轩,男,1955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杨素莲,女,1971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梁承化,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苏日轩申请执行梁承化、杨素莲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标的为212071元,2015年5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梁承化、杨素莲无财产可供执行,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良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