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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高兴东公路与南绕城公路交接处南侧。法定代表人罗珍炎。委托代理人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史可法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幼杰。委托代理人季晓忠,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泰兴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鼎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