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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洪裕与王步宜、祁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裕,王步宜,祁荔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刘洪裕,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步宜,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祁荔平,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裕与被告王步宜、祁荔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裕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刘洪裕负担。审 判 长  黄培添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