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5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1.2015年元旦节前后一天晚,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小区X排X栋X号X楼的房间内容留钱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1月15日左右一天晚,被告人李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钱某甲、祝某吸食冰毒一次。二、非法持有枪支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于2015年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非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制式“5.6㎜运动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和事实均不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5年元旦节前后一天晚,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小区X排X栋X号X楼的房间内容留钱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1月15日左右一天晚,被告人李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钱某甲、祝某吸食冰毒一次。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于2015年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非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制式“5.6㎜运动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人员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来源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钱某甲、祝某、钱某乙、朱某等人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的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的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明知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下,仍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没收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孙 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红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