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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崔桂花、XX强、XX丽与马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花,XX强,XX丽,马跃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420号原告崔桂花,女,生于1966年3月4日。(系马应蛟之妻)。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强,男,生于1992年6月11日。(系马应蛟之子)。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丽,女,生于1996年3月10日。(系马应蛟之女)。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跃成,男,生于1978年7月11日。原告崔桂花、XX强、XX丽与被告马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桂花、XX丽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万红,被告马跃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桂花、XX强、XX丽共同诉称,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因缺钱向原告崔桂花的丈夫、原告XX强、XX丽的父亲马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并有被告在借条上按了手印。马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因病去世,去世前给我们交待被告人尚欠我们家的10000元钱,要我们去要。马某某去世后,原告崔桂花前去讨要,被告人推脱不给,说他不知道,钱都还掉了。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借款利息1500元。被告马跃成辩称,钱我已经还过了,当时是在赌博场上还掉的,有证人在场。原告把病人拉到饭店,我把我担保的5000元找人借上还掉了,那10000元我在赌场还掉的,我让马某某把条子斯掉,马某某答应说行。原告把马某某拉到我饭店的时候,崔桂花出去了,还有一个人在,我问马某某把条子撕掉了没,马某某说撕掉了,但现在马某某不在了原告又拿着条子起诉要钱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桂花与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XX强、XX丽两子女。马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因病去世。2013年12月13日被告马跃成向马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未果。现起诉,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元。审理中三原告请求按夫妻共同债权有被告向原告崔桂花清偿债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户口簿原件一份;2、新疆哈密市二堡镇派出所出具的马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一份、新疆哈密市二堡镇卫生院出具的马某某的死亡证明原件一份、新疆哈密市二堡镇洛嘎克洛克村村委会出具的马某某死亡证明原件一份、新疆哈密市二堡镇洛嘎克洛克村村委会出具的三原告与死者马某某的关系证明原件一份;3、借条原件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跃成向马某某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跃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的债权系原告崔桂花与马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崔桂花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故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跃成给付原告崔桂花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崔桂花要求被告马跃成给付借款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XX强、XX丽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马跃成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