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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虞翠云与许寒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翠云,许寒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虞翠云。委托代理人赵志忠,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邓路。被告许寒峰。原告虞翠云与被告许寒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荣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志忠、邓路、被告许寒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无证驾驶无照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江新区兴港西路幸福广场附近撞上原告,致原告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为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80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0元/天×25天)、营养费3600元(15元/天×240天)、护理费42000元(70元/天×600天)、交通费300元,合计77203.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沿镇江新区兴港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广场附近,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日,原告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治疗,于当日转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7月7日出院,诊断为:左额颞叶脑挫伤,左侧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头皮挫伤。后原告又多次至上述两医院治疗。至2015年3月,原告共计发生医疗费67762.43元,其中原告支付36004.16元,道路救助基金垫付31758.27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医疗费30803.33元,是其本人支付的医疗费36004.16元中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即被告先赔偿上述医疗费用中的10000元,再赔偿其余的80%计20803.33元。对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原告医疗费用31758.27元,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用药清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依照交强险的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双方按责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用36004.16元(不包括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31758.27),有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5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营养费,原告主张按15元/天计算240天计36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护理费,原告主张按70元/天计算600天计42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5、交通费,原告主张3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以上损失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40104.16元(包括医疗费36004.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600元),先由被告赔偿其中10000元,超出部分30104.16元再由被告赔偿80%计24083.33元;其余损失42300元由被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寒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虞翠云损失7638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虞翠云负担4元,被告许寒峰负担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一澜(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