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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小建物业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君,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巍,该公司员工。被告钱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与被告钱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信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钱小建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国信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国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钱小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国信公司预交),由国信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狄春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