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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和福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合力铸造厂、朱少国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和福,繁昌县合力铸造厂,朱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艾和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合力铸造厂,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66794267-X。被执行人:朱少国,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和福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合力铸造厂、朱少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繁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繁昌县合力铸造厂、朱少国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艾和福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