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韩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郭xx。原告韩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xx及代理人李xx、被告郭xx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一女,长子郭xx,现年14岁,五年级学生,长女郭xx,现年12岁,三年级学生。婚后住的房子是父母盖的。他在外打工有些工资,但我不清楚多少。我们刚结婚时感情一般,现在我们经常吵架,他不给我钱花,分居已经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辩称,2002年我与韩xx结婚,婚后生一男一女,我挣得钱全部给她,从不打她,不骂她,生活的一切都由她说的算。孩子由我的家人管,我在外打工赚钱不是很多,我们生过气,但后来亲属劝说下又好了。现在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一女孩,男孩郭xx,现年14岁,女孩郭xx现年12岁。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5月18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所阐明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多年,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原被告双方应采取正确解决矛盾的方法,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让,和睦相处,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尚有恢复的可能,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xx与被告郭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