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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