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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开军。委托代理人沈蓬,公司总经理。被告代羽。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一直未能联系到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