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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5桃行初字第53号吴志君不服益阳市桃江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桃行初字第5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某某局。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斌,该局局长。原告吴某某不服某某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殷 载 媛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