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妍与吕占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妍,吕占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95号申请执行人吴妍,女,1982年4月8日出生,塞纳德有限公司(爱卡汽车网)。被执行人吕占圣,男,1981年1月6日出生。吴妍与吕占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66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吕占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吴妍修车费二万六千三百零二元、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六千五百元、鉴定费一千五百一十九元。二、驳回吴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七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吕占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吴妍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吕占圣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妍询问,申请执行人吴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占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吕占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占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