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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有翠与陆秀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陆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根洋(特别授权),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加防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