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有翠与陆秀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陆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根洋(特别授权),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加防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