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廉诉被告宋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陈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宋家祥,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原告陈廉诉被告宋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陈廉负担。审 判 长 王贯一人民陪审员 肖建设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