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孟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14年元月,原告与被告相识,但截至到当年5月份,二人从未见过面一直电话联系,2014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确定恋爱关系,两个月后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原告与被告未生育子女。结婚两个月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再加上原被告教育背景差距较大,目前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也已破裂。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