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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囊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梅安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梅安快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囊民初字第58号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生泰,该公司驻囊谦县民族体育场建设项目部经理。被告梅安快,男,藏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青海省乐都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宏毅,民和县李二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安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雁军审 判 员 :措雅拉毛代理审判员 :更却周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琼 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