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岳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岳某,工人。委托代理人许安华,沛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玉,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甲,工人。原告岳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安华,被告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3日举行婚礼,2009年10月8日生婚生长子石某乙。结婚后一段时间,因小事经常发生口角。2009年孩子出生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为此,原告多次报警,精神上受到被告的长期折磨,实在无法忍受加之家庭暴力严重。经调解,原告多次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但被告屡和屡犯,不可挽救。2014年8月1日因被告阻止原告撤幼儿园和考幼师等事项与原告发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且召集亲朋家人前往原告父母处大闹,被告甚至要在原告父母处跳楼威胁,原告忍无可忍。如果不果断离婚,后果不堪设想。被告多次拿匕首恐吓威胁,关系难以维持,恐有性命之忧。2014年7月16日原告起诉离婚后,在法院及亲朋的调解下,原告撤诉之后,双方关系未改善,已彻底恶化。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石某乙由被告抚养;3、原告婚前、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折抵给儿子的抚养费;4、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石某甲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说殴打她不是事实,儿子有自闭症,我们不能离婚,这样对孩子太残忍了。被告的意见是儿子应由父母在一起抚养,对儿子的病情也有好处,儿子有自闭症必须有母爱。被告不离婚的目的还有××需要巨大的支出,并且被告的母亲年龄大了,被告得××。原告有幼师资证,她照顾孩子对孩子的病情有好处。我们俩之所以离婚就是因为有太多的误会和猜疑,我们是自由恋爱,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并且孩子的病情现在有好转,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跟着我的话孩子以后会是社会的负担,因为我必须上班挣钱,孩子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综上,被告认为我们还是不能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3日举行婚礼,2009年10月8日生婚生长子石某乙。原告曾于2014年7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沛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沛大民初字第054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海尔牌壁挂式空调一台、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香百年牌实木大衣柜四开门一组合一组(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原、被告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沛县新城嘉苑D区13号楼1501室住房一套及雪佛来牌克鲁滋轿车一辆(苏C×××××号,现登记在郝大宋名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每一个孩子都是天使,都有他自己独特的天赋,没有哪一个孩子是故意要成为“坏孩子”的。因此,面对孩子的问题,要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以此把矛头指向对方,更不能做生活的逃兵。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原、被告应将个人感情先放在一边,齐心协力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家庭氛围,以助于孩子的病情好转。母爱应是伟大的、无私的,一个残缺的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爱不能自私。被告石某甲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岳某和孩子。不论是原告岳某还是被告石某甲,都需要在生活中学会爱、宽恕和信任,尽到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4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夏巍人民陪审员 王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