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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山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95号罪犯姜山,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肇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1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姜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