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宣告胡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居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某,男,生于1999年7月21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甲(系王某祖父),男,生于1953年12月28日,汉族,务农。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胡某某失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诉称,1998年11月,申请人王某之母胡某某与其父王某某乙登记结婚,1999年7月21日生育了申请人王某。2007年4月9日,被申请人胡某某与王某某乙离婚,被申请人胡某某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人之父王某某乙因病去世。经申请人多次寻找被申请人胡某某下落无果。故申请人王某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胡某某失踪。经查,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7日。胡某某与申请人之父王某某乙于199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21日生育了申请人王某。2007年4月9日,被申请人胡某某与申请人之父王某某乙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后,被申请人胡某某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人之父王某某乙因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胡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某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王某申请宣告胡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