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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7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