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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苏书生与李财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书生,李财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96-3号申请执行人苏书生。被执行人李财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书生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2013)宁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