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苏书生与李财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书生,李财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96-3号申请执行人苏书生。被执行人李财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书生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2013)宁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