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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民小字第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毛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民小字第052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柱,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峰,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社旗县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本品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