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405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