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田井与杨文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田井,杨文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杨田井。被执行人:杨文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杨文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田井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777.75元;二、驳回原告杨田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杨田井负担72.5元,被告杨文潮负担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